第169章 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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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已经处于下风,许玲依然毫不气馁,义正言辞地发表辩论意见:“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方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被告人姚莲花杀死叶添龙。在调查阶段,被告人对自己杀害叶添龙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韪,因此被告人姚莲花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二、应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认为死者叶添龙存在过错,应对姚莲花减轻处罚。作为公诉人,我方认为,家庭暴力的背景是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因素之一,也是对被告人姚莲花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考量的因素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对被害人叶添龙的生命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尊重,姚莲花用铁架子疯狂砸叶添龙脑袋十几下,导致叶添龙颅骨创伤休克性致死,这种杀人方法本来就残忍。
被告人姚莲花在砸死叶添龙之后,还不收手,变本加厉地用烂啤酒瓶残忍割hou,将死者叶添龙的脑袋差点割下来。
姚莲花这种过度加害的行为是事实,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来理性分析被告人犯罪手段是否属于残忍,来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根据现有案情来看,被告人姚莲花出于长期受害的报复泄愤心态,激情杀人,并且在杀人的过程中国,极端残忍地朝死者叶添龙用铁架砸脑袋十几下,再进行疯狂割hou,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强。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公诉人我方建议对被告人姚莲花判处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合情合理合法,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庭不支持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和主观恶性,也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莲花的遭遇固然令人同情,但作为法律人在庭审中应该保持理性,对法律保持足够的尊重和信仰,我请求合议庭抛弃同情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许玲的辩论意见紧扣姚莲花泄愤杀人和手段残忍这两点,请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当前局势不利的情况下,许玲能辩论到这个程度也算难能可贵了。
不过,也就仅限于此了,李超已经迫不及待准备反驳她了。
“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随着审判长发话,李超当即充满激情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姚莲花的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死者叶添龙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被杀负有重要责任。
被告人姚莲花从16岁开始与叶添龙同居,20岁与叶添龙登记结婚,但被告人自18岁开始即遭受叶添龙的家庭暴力,叶添龙极其残暴甚至用刀追杀被告人,被告人在案发前几乎天天遭受三四次毒打,性命堪忧。十多年来被告人姚莲花默默忍受叶添龙的暴力,身心严重受创,到案发前已经忍无可忍。
而且叶添龙自从2007年开始与异性蓝雨儿保持不正当交往,并发生非法性关系,甚至多次带蓝雨儿到家,在被告人的面前两人恬不知耻地进行苟合,属婚内出轨,违犯婚姻法的相应规定。
为了达到与蓝雨儿长相厮守的目的,案发当天叶添龙使用暴力毒打驱赶被告人姚莲花离去,逼迫姚莲花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与其离婚。姚莲花不从,叶添龙当即将其打成重伤,并扬言下午会直接打死她。被告人出于被抛弃的愤怒以及极度的恐惧,才杀死叶添龙。
由此可见,死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年来发生婚外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人姚莲花杀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杀人动机是为了摆脱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根本不是公诉人所说的泄愤报复。
长达十多年的家庭暴力过程中,被告人虽然曾经试图离开叶添龙,但由于身边的家人、朋友甚至基层组织都把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庭纠纷和情感纠纷不予干预,致使被告人始终无法逃脱。而叶添龙的施暴行为因得不到有效制止愈演愈烈。
被告人是在既不能依靠自身能力有效制止暴力,又无法获得社会和法律有效援助的情况下被逼上杀人的道路。
而且被告人杀人之前,饱受毒打并遭受叶添龙性命威胁,根据反家暴刘艳的观点,当致命威胁发出时,长期受暴的妇女会因恐惧而无限放大施暴者的权威和能力,误以为施暴者无所不能。因此,叶添龙发出死亡威胁时,被告人姚莲花就会相信叶添龙说道做到,自己再不反抗就难逃一死。
被告是出于摆脱暴力和自我保护的情况下,怀着极大的恐惧杀死叶添龙,其有自己的苦衷,应该予以考虑。而公诉人所说被告人杀人是为了泄愤报复纯粹是无稽之谈。
三、应该减轻对被告人姚莲花的处罚。其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人姚莲花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本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按照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其次,死者叶添龙的家属谅解了被告人姚莲花。按照《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再次,被告人姚莲花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但反家暴专家刘艳出庭作证,已经明确地判断被告人的过度加害行为属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符合一般规律。
同时专家也直接说明了被告人实施过度加害行为,是因为被告人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基于长期受暴的经历,相信自己若不能杀死施暴人,施暴人就会杀死自己。
最后家庭暴力研究专家刘艳更是断定,被告人姚莲花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我方恳请法庭定罪量刑时考虑专家的意见!”
“综上所述,死者叶添龙自身存在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的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摆脱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而在极度恐惧下杀死叶添龙,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又第一时间自首,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应该减轻处罚。
按照《华夏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死者叶添龙自身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被告人姚莲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我方建议应判处被告人姚莲花三年有期徒刑为宜!
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观点!”
李超条分缕析,将为何要减轻对姚莲花的处罚,为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为宜详细地解说了一遍,理由充足、合情合法,说服力强大。
姚莲花听了两眼泪汪汪,她以前还担心会判无期徒刑,再不济起码也要判上个十几年,等她服完刑出来,孩子们早也长大为人了,她根本就没有机会照顾孩子成长了。
没想到李超竟然直接了当地提出三年有期徒刑,而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听得姚莲花心动了,如果真的只判三年,那真是太好了!这意味着她很快就能与孩子们团聚。
姚莲花的家人听了李超富有感染力的辩论意见也是一脸的激动,他们真的希望苦命的姚莲花能少受点牢狱之灾,能早点放出来。
旁听的众人都心悦诚服地点点头。李超说得有道理,这样的可怜人儿为了反抗暴力狂老公而杀人,对普通大众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他们朴素的是非正义观念中,判处姚莲花三年有期徒刑也是恰当的。
善若之前在姚莲花描述自身遭受家暴的经历时痛哭失声,现在嗓子恢复了些,用手肘轻轻碰了碰李超的手背,低声沙哑地赞道:“李超,你辩论得太棒了!”
李超笑着小声回应道:“咱们是一起准备好这些论点的,其中也有你的功劳!”
两人甜蜜交流的时候,庭审在继续。审判长孟清歌对着姚莲花问道:“姚莲花本人有何辩论意见要发表吗?”
姚莲花激动地答道:“就是李超律师说的这些。”
审判长接着询问:“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许玲思索了片刻,这个案子事实情况确实是叶添龙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姚莲花的遭遇实在令人同情,许玲也不想在纠缠了,干脆利落地摇摇头答道:“没有。”
既然许玲不愿再纠缠细枝末节,李超也干脆利落地回答没有。
审判长接着挺直了身子,威严地说道:“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华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姚莲花,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r1152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被告人姚莲花杀死叶添龙。在调查阶段,被告人对自己杀害叶添龙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韪,因此被告人姚莲花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二、应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认为死者叶添龙存在过错,应对姚莲花减轻处罚。作为公诉人,我方认为,家庭暴力的背景是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因素之一,也是对被告人姚莲花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考量的因素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对被害人叶添龙的生命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尊重,姚莲花用铁架子疯狂砸叶添龙脑袋十几下,导致叶添龙颅骨创伤休克性致死,这种杀人方法本来就残忍。
被告人姚莲花在砸死叶添龙之后,还不收手,变本加厉地用烂啤酒瓶残忍割hou,将死者叶添龙的脑袋差点割下来。
姚莲花这种过度加害的行为是事实,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来理性分析被告人犯罪手段是否属于残忍,来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根据现有案情来看,被告人姚莲花出于长期受害的报复泄愤心态,激情杀人,并且在杀人的过程中国,极端残忍地朝死者叶添龙用铁架砸脑袋十几下,再进行疯狂割hou,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强。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公诉人我方建议对被告人姚莲花判处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合情合理合法,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庭不支持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和主观恶性,也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莲花的遭遇固然令人同情,但作为法律人在庭审中应该保持理性,对法律保持足够的尊重和信仰,我请求合议庭抛弃同情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许玲的辩论意见紧扣姚莲花泄愤杀人和手段残忍这两点,请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当前局势不利的情况下,许玲能辩论到这个程度也算难能可贵了。
不过,也就仅限于此了,李超已经迫不及待准备反驳她了。
“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随着审判长发话,李超当即充满激情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姚莲花的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死者叶添龙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被杀负有重要责任。
被告人姚莲花从16岁开始与叶添龙同居,20岁与叶添龙登记结婚,但被告人自18岁开始即遭受叶添龙的家庭暴力,叶添龙极其残暴甚至用刀追杀被告人,被告人在案发前几乎天天遭受三四次毒打,性命堪忧。十多年来被告人姚莲花默默忍受叶添龙的暴力,身心严重受创,到案发前已经忍无可忍。
而且叶添龙自从2007年开始与异性蓝雨儿保持不正当交往,并发生非法性关系,甚至多次带蓝雨儿到家,在被告人的面前两人恬不知耻地进行苟合,属婚内出轨,违犯婚姻法的相应规定。
为了达到与蓝雨儿长相厮守的目的,案发当天叶添龙使用暴力毒打驱赶被告人姚莲花离去,逼迫姚莲花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与其离婚。姚莲花不从,叶添龙当即将其打成重伤,并扬言下午会直接打死她。被告人出于被抛弃的愤怒以及极度的恐惧,才杀死叶添龙。
由此可见,死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年来发生婚外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人姚莲花杀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杀人动机是为了摆脱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根本不是公诉人所说的泄愤报复。
长达十多年的家庭暴力过程中,被告人虽然曾经试图离开叶添龙,但由于身边的家人、朋友甚至基层组织都把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庭纠纷和情感纠纷不予干预,致使被告人始终无法逃脱。而叶添龙的施暴行为因得不到有效制止愈演愈烈。
被告人是在既不能依靠自身能力有效制止暴力,又无法获得社会和法律有效援助的情况下被逼上杀人的道路。
而且被告人杀人之前,饱受毒打并遭受叶添龙性命威胁,根据反家暴刘艳的观点,当致命威胁发出时,长期受暴的妇女会因恐惧而无限放大施暴者的权威和能力,误以为施暴者无所不能。因此,叶添龙发出死亡威胁时,被告人姚莲花就会相信叶添龙说道做到,自己再不反抗就难逃一死。
被告是出于摆脱暴力和自我保护的情况下,怀着极大的恐惧杀死叶添龙,其有自己的苦衷,应该予以考虑。而公诉人所说被告人杀人是为了泄愤报复纯粹是无稽之谈。
三、应该减轻对被告人姚莲花的处罚。其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人姚莲花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本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按照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其次,死者叶添龙的家属谅解了被告人姚莲花。按照《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再次,被告人姚莲花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但反家暴专家刘艳出庭作证,已经明确地判断被告人的过度加害行为属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符合一般规律。
同时专家也直接说明了被告人实施过度加害行为,是因为被告人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基于长期受暴的经历,相信自己若不能杀死施暴人,施暴人就会杀死自己。
最后家庭暴力研究专家刘艳更是断定,被告人姚莲花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我方恳请法庭定罪量刑时考虑专家的意见!”
“综上所述,死者叶添龙自身存在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的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摆脱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而在极度恐惧下杀死叶添龙,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又第一时间自首,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应该减轻处罚。
按照《华夏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死者叶添龙自身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被告人姚莲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我方建议应判处被告人姚莲花三年有期徒刑为宜!
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观点!”
李超条分缕析,将为何要减轻对姚莲花的处罚,为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为宜详细地解说了一遍,理由充足、合情合法,说服力强大。
姚莲花听了两眼泪汪汪,她以前还担心会判无期徒刑,再不济起码也要判上个十几年,等她服完刑出来,孩子们早也长大为人了,她根本就没有机会照顾孩子成长了。
没想到李超竟然直接了当地提出三年有期徒刑,而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听得姚莲花心动了,如果真的只判三年,那真是太好了!这意味着她很快就能与孩子们团聚。
姚莲花的家人听了李超富有感染力的辩论意见也是一脸的激动,他们真的希望苦命的姚莲花能少受点牢狱之灾,能早点放出来。
旁听的众人都心悦诚服地点点头。李超说得有道理,这样的可怜人儿为了反抗暴力狂老公而杀人,对普通大众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他们朴素的是非正义观念中,判处姚莲花三年有期徒刑也是恰当的。
善若之前在姚莲花描述自身遭受家暴的经历时痛哭失声,现在嗓子恢复了些,用手肘轻轻碰了碰李超的手背,低声沙哑地赞道:“李超,你辩论得太棒了!”
李超笑着小声回应道:“咱们是一起准备好这些论点的,其中也有你的功劳!”
两人甜蜜交流的时候,庭审在继续。审判长孟清歌对着姚莲花问道:“姚莲花本人有何辩论意见要发表吗?”
姚莲花激动地答道:“就是李超律师说的这些。”
审判长接着询问:“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许玲思索了片刻,这个案子事实情况确实是叶添龙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姚莲花的遭遇实在令人同情,许玲也不想在纠缠了,干脆利落地摇摇头答道:“没有。”
既然许玲不愿再纠缠细枝末节,李超也干脆利落地回答没有。
审判长接着挺直了身子,威严地说道:“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华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姚莲花,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r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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